宜蘭縣澳花國民小學校園攜帶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
一、依據:

(一)教育部108年06月17日臺教字第1080060697號函修訂辦理。

(二)宜蘭縣政府109年3月30日府教網字第1090050067號文辦理。

(三)本校109年8月21日臨時校務會議決議。

二、目的:

        為維護學校團體規範,有效管理並教育學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觀念,促進
學生學習成效及教職員工生健康,使學生在校專心學習,兼具學生家長聯繫管
道,並方便家長接送小孩以維護學生上、下學之安全。

三、使用電話注意事項:

(一)使用行動載具請填寫附件使用申請表,手機主要係以方便學生與家長聯
繫為主;不得為其他用途。(包含上網、上通訊軟體、照相、錄影、錄音、
遊戲、下載或上傳散播影音與圖片)。

(二)下課之前、放學之後,倘需要使用行動載具聯繫父母,應選擇於空曠處
或室內角落進行,並儘量降低音量,不得大聲喧嘩,並注意使用電話禮儀,
以免造成他人困擾或騷擾他人隱私。

(三)行動載具不應用於遊戲或上網遊玩,並應尊重他人並儘量縮短通話時間或以簡訊代替,避免長時間使用。

四、管理細則:

(一)上課、定期評量、早自習、午休、集會及其他公開場合,應關機。學生倘
遇臨時、緊急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,得向老師報告後,經同意方能使用。

(二)校外教學(含畢業旅行及學校所辦理相關戶外教學活動)視同上課學習。

(三)手機由個人自行保管;遺失、損壞學校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。

(四)禁止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行動載具或窺視、竊取其內容或進行不當
之傳播。

五、違規罰則:

(一) 行動載具使用時機為上學之前及放學之後(含校外教學及活動),違反規定者處罰方式如下:

1.第一次違規:口頭警告乙次。

2.第二次違規:行動載具由導師保管至放學或活動結束,請學生領回,並告知
父母勸誡。

3.第三次違規:行動載具由學務組保管,並通知家長領回,學生愛校服務 1 小
時。

※行動電話於學務處暫時代為保管期間,經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領回,通知後未於三日內領回者,學務組不負保管責任。

(二)上課期間手機應關機,若一學年期間累積愛校服務 5 小時後,即終止在校
使用手機之權利。

六、其他:

(一)若學生利用行動載具滋事或散播不當之媒材,將依情節輕重以校規處分。

(二)學校調查行動載具違規等相關事宜時,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。

七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,陳請  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。